【问题解析】
根据
民法典规定
抵押权可以重复
抵押,
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办理了
抵押登记的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受偿,多个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则根据登记的时间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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