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股东
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只要被载入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非经合法的除权程序,即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
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
所以,股东未
实缴出资时有权转让股权。但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即使将
股权转让,也依然存在承担继续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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