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专业分析: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四)
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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