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想在公司干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走: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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