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可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赔偿事宜。同时,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一方面是来自于
交通肇事者一方的
侵权损害赔偿,一方面来自于
工伤保险基金(含
受害人单位)的工伤赔偿,此时受害人会存在两个赔偿权利。由于受害人仅基于一次伤害拥有权利,因此,在某些赔偿权利上法律规定是不能叠加的,否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在具体的索赔过程中,工伤赔偿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互补,受害人也可以对它们进行有选择性的权利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面临
法律纠纷时,来
律图网即可找到专业的
律师,解答你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