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所谓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
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
对价而取得
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
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手段: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
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
知识产权、
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并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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