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予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不予
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第一,涉案
行为人不构成
犯罪:(1)有
证据证明未发生
犯罪事实;(2)涉案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
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具有
犯罪故意;(3)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未达到
逮捕的证据条件。第二,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
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涉案行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独立适用
附加刑,不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的
刑罚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缓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第三,涉案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上述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办案机关就可以不予批准逮捕。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有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但是对于第三个标准,对于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观性比较强,在实务中往往成为人情条款。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
羁押审查,通常直至
判决生效时止。因此,如果涉案行为人没有妨碍
刑事诉讼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就没有必要采用逮捕措施。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应当慎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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