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员工请长期
病假,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
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来
解除劳动合同。
2、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须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
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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