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
起诉,
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
证据;
(二)
立案,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三)准备开庭,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
(四)调解,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调解是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五)开庭、判决,法院根据案情,做出离婚与否以及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六)
执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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