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1、
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
离婚、丧偶后未
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
当事人提出
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
民法院
民法典司法解释。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
同理,
无效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3、同居关系给付
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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