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
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
民法典》中关于
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
当事人均承认订有
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
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
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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