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我国
民法所界定的“
合同欺诈”是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行为。
而
刑法对于“
合同诈骗罪”的描述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在司法认定上,要界定
合同诈骗行为的罪与非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关键。
总而言之,合同欺诈的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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