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
劳动者本人,则不续约时不需要支付
代通知金,且只有劳动者具有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时,才可能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
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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