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
控股股东迟延组成
清算组,导致公司
财产损失的责任性质应当属于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迟延行为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为限度。因此,在责任分配上,首先应当以公司资产对于
债权人进行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则在其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数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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