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
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形成的
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从法定终止情形看,劳动合同终止不需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或双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现法定事实,
劳动合同就依法自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等进一步明确规定。
但一些
地方性的
法规对此有相应补充规定,比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
二、终止劳动合同怎么支付
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如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金等。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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