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民法典规定,实际承担
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
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
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所以两个
担保人为债务
担保时,如果是按份额承担担责任的,担保人清偿自己份额后,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承担的份额超出责任范围的,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
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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