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两个以上保
证人对同一
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
保证时,各保证人与
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
保证责任。
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4、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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