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
个人财产或事务做出的个人处理。遗嘱一般于
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遗嘱具有
法律效力: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
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
欺诈、
胁迫而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合法。即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否则这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
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关于此
继承人的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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