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税务机关要求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是: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保证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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