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即定错
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
减轻处罚情节的做
死缓辩护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指
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但与适用
死刑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三种: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不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应处死缓。罪行极其严重但属
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
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
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
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
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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