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
拆迁的,所以未补偿先拆迁是属于
违法的行为,
当事人可以通过
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政府
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
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或
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
违约责任,并承担拖延给予
补偿金的利息等
赔偿额,或者要求支付征收补偿款。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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