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
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内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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