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拆迁补偿是在
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
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根据
土地性质可以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和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
补偿金额。产权置换也被称作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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