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第二次起诉
离婚需要提交的
证据: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一方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事实证据。
涉及
抚养权和
财产分割的还要准备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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