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
公司注销后,
债权债务一般不能再追偿。但公司在清算时存在过错的,债权人可以向
清算组成员、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等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
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
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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