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股权纠纷一般由夫妻之间就转让股东身份自行达成协商,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照协商处理。若双方无法协商,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夫妻仅能就转让
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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