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实际
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
证据证明
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
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
赔偿其因
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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