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致一人
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
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
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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