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
保证取保候审嫌疑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可以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的,应当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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