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有以下程序:
1、准备
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
自愿离婚和
子女抚养、财产和
债务协商;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应携带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
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
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
离婚证。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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