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
附加刑的;虽然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受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
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
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取保候审期届满以后,对于确认
犯罪的人,应当依法
判刑监禁;对于确认嫌疑人无罪的,应当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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