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
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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