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
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
被拆迁户选择
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
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况下,选择安置户型。
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7层以下(含7层)被
征收房屋的,无偿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积。
(四)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
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
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前已经
离婚尚未
再婚的,可按本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增购20平方米。
由此可见,和全国其它城市一样,安庆
农村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
产权置换。
具体采用哪种补偿方式,可以由被拆迁方自主决定。
在双方签署的
拆迁补偿协议中,会将补偿方式写清楚。
选择货币补偿的,
补偿金额的确定需要参考周围区域该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法律依据内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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