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义与他人
同居的
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很难取得,
当事人欲证明配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必须证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
其
一、配偶和自己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依法进行了
结婚登记;
其
二、配偶又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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