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冷暴力一般无法认定为
家庭暴力,所以夫妻因冷暴力
离婚的,无法要求
损害赔偿。
一般意义上的冷暴力,主要是指对
家庭成员的故意冷落,例如长期不说话,将沟通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彼此漠不关心、有意疏远等。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关于“冷暴力”是否也属于
家暴,法律没有明确地给出答案。
家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肉体伤害,例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之外,还包含了谩骂、恐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言语
暴力。但是由于“冷暴力”说到底也没有“暴力”因素,只是一种夸张形容,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冷暴力”不是家暴。
根据《关于办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
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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