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通事故的方面的赔偿项目中,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失赔偿和在人身方面受损害的赔偿。具体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住宿的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医疗方面的费用和耽
误工作的误工费、有必要的营养所用到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员
伤残了,那么还得包括:继续需要治疗的费用、辅助康复的护理费用、被
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因残疾所需要的辅助器具费用、伤残的
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有发生的有必要的护理的费用、后续阶段的治疗费用、康复方面的费用。
【法律依据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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