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权转让,现股东实际应支付股权金额是90万,现已支付50万,因在审计财务报告时,发现原企业有短期借款,所以尚有40万未支付。1、那股权转让双方按公司入资金额缴纳印花税,是否按已支付的50万缴纳?2、现股东支付原股东的款支付方式,有私对私,还有公对公的,这种情况,公对公的是否需要出具一个说明是现股东委托这个公司支付的购买股权的款项?另购买股权的款项直接用来发放原股东欠员工的工资和经营性使用了?是否需要起草一个说明 ?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没有变更,即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要件,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待定情形,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成立,不受是否实际纳税出资约束。 所以,对于未实际缴纳的股权,股东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