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构成故意
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
故意伤害致一人
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
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
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
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
婚姻家庭、邻里
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
被害人的过错引发
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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