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检察院主动取保候审,这种情况说明
犯罪事实轻微,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
一、取保候审,是指
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它通常对
犯罪较轻,不需要
拘留、
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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