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
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直接提
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参与人有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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