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后能不能把父母首付要回,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当时父母出的首付款是以借款的名义给的话,那么父母可以直接
起诉要回。
2、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离婚时能把父母首付款要回。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屋支付了部份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并将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不能要回父母支付的首付款。
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人
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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