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
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显然属于一方的
婚前财产,属于
个人财产,并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自己
出资买房产,但基于一些原因将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出资买房,
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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