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
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
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确定
离婚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时,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一旦
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或不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生活和教育环境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和受到良好教育。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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