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
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
补偿金额。以下介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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