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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