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后,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2、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协议没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所签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不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违约、毁约。如果一方出现毁约、违约等行为,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违约,不仅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法院一般都会给
立案的。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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