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债权人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
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
证据,法院就会
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
传唤债务人应诉。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
担保人或保
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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