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拆迁安置房超过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的,被
拆迁人可以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提起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维权。
2、对
拆迁安置不满意可以提起
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
拆迁补偿方案。如果还不能解决那么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出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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