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确定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
1、
购销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
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
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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