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子女
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
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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